第 105章 直接换一条赛道
  费用的指向与被害人的求医目的完全对应,是基於 “提供治疗服务” 而產生的对价,並非借迷信之名骗取的钱財,这与诈骗罪中 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財物” 的行为模式截然不同。
  第四,张寅所採用的符咒、法事等方式,是其针对贺强当时的特殊病情和心理状態,所採用的一种类似心理疗愈的辅助治疗手段,本质上属於其宣称的 “治疗方案” 的组成部分,而非用以诈骗的迷信工具。
  综上,本案被告人张寅的行为,不符合 “利用封建迷信诈骗” 的构成要件,其核心行为实质是未取得行医资质而擅自开展诊疗活动,应当定性为非法行医罪。”
  一剑封喉!
  这也正是陆砚寧之前提出来的方案!
  与其跟检方辩论诈骗的细节、涉案金额的大小、是否有主动诈骗的行为,不如直接换一条赛道!
  “心理疗愈的辅助治疗手段?”
  公诉人和法官顿时脸都绿了,你他娘的是个人才啊,这是多大的脑洞,能把封建迷信的手段朔说成是心理疗愈啊!
  诉讼代理人杨嵩肩负著秦家的委託,目的是要將我送入监狱,估计是意识到情况不妙,自然是立马跳出来反对。
  可问题是,仓促之下,他也无法提出更加充分的证据和理由。
  陆砚寧当初提出这个方案时候,就是因为发现了这个案件中的逻辑漏洞。
  法庭裁判的核心是,证据支撑事实,事实契合法律逻辑,但这件案子一旦出现逻辑上的问题,自然也就无法继续审判下去了。
  主审法官敲了敲锤子,很快做出决断——
  “鑑於本案事实清楚、证据確实充分,且经审理查明,案件事实与证据均无变化。
  结合全案事实与法律適用的论证,被告人的行为特徵更符合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。据此,本庭当庭宣布,本案变更指控罪名,以非法行医罪继续审理!”